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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2-09-15来源: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升科律所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 100 000 元及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 年 1月17日原告被告向被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 16日,被付款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被告系保证人。后,被告分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被告,被告又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于汇票到期后委托原告公司的开户银行进行承兑收款,但均被告知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升科律所作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成功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法院判决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兑汇票100 000 元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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