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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1-17来源: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升科律所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 825 136 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24 787.69 元(按年利率 24%为标准,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9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升科律所作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745 136 元、律师费16 000 元;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从2021 年9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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