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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1-18来源: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纠纷案

升科律所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423807.45元及违约金。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签订《成都项目购砖合同》,约定甲方承建项目,乙方供应工程部分材料,材料供应为各色砖块,甲方指定收货人员对货物的数量和外观质量进行初步验收,乙方交货应一并交付该批次货物的产品合格证明书等相关质量和技术文件,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接收:乙方收货单须有甲方指派的收货人员签字,指派人员为曾欢非甲方指定收货员签字的收货单无效,不得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依据,甲方收货员签字只确认乙方交付货物的数量,货物单价以本合同或甲乙双方共同该站规定补充协议约定为准;付款: 次月结 70%,尾款及 30%在供砖结束后 6 个月内付清;乙方在收款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项目竣工验收后合同空心砖价格均有一定的上浮,故做出了相应调整,综上应向原告支付材料款 399 157.57 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告怠于支付货款客观上会造成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照 LPR 进行计算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指定的收货人员亦在结算书确认供货结束,后续不再提供货物。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升科律所作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成功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99 157.57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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