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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7-20来源: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升科律所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和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11月2日所欠租金款 1,295,434.66 元(包括租金、上下车费、运费);3.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4,被告返还架管 5368.75 米扣件 24644 套、接头86 套,如被告不能返还前述器材,则应赔偿原告器材价值费 205,808.75 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函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20日,被告因承建的 1-5#标准仓库、6#平台、综合站房、综合楼、门卫1、门卫 2、非机动车棚工程项目向原告租赁架管、扣件、顶托等建筑设备,并于当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9-C-2210 号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单价、结算及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截至2021年11月2日,被告尚欠付原告租金款 1,295,434.66 元,未还器材架管 5368.75米、扣件24644 套、接头86 个,器材价值 205,808.75 元,共计人民币1,501,243.41 元。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升科律所作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成功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租金、运费、上下车费、维修费、缺损费及器材价值赔偿款共计 1,148,297.38 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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