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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5-24来源: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升科律所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合同;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10月20日尚欠租金832443.07元;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11月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9773.98元;请求返还剩余物料。如若不返还,则支付赔偿金49386.9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 年被告因需求和原告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截止2022年10月20日租金832443.07元,截至2022年11月9日资金占用利息39773.98 元,并支付以钢矩管 12 元/米、钢枕木15 元/米赔偿,钢矩管赔偿金 24506.4元、钢枕木1658.7米赔偿金 24880.5 元,共计 921603.95 元。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升科律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升科律所作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 822036.12 元,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期支付完毕:1、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350000元;2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20000元;3、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22036.21元;被告若未能按照协议如期足额履行当期款项支付义务,原告立即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2月30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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