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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7-29来源: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升科律所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 135,430.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7日,原、被告就展区和办公区域的日常保洁工作签订《2020-2021 年厂务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 3,432,646.056 元并约定保洁建筑面积约185000 平方米,并就具体的保洁范围进行了明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 135,430.3 元。上述票据承兑期限届满后,原告申请付款,被提示拒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升科律所律师诉至法院。

升科律所作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35,430.3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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